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有效鼓励和支持跨境、跨区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合作。鼓励企业合理有效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本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与港澳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多种形式的科学研究,建设产业合作园区和制造基地,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