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建立面向企业的技术服务和协同创新平台,推动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有效对接。

支持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和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

建立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人才合作交流机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聘请企业及其他组织的科技人员兼职从事科研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