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九条有效支持中小微企业承接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持有的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应当优先支持属于重点培育对象的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