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支持企业和企业联合承担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其他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和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服务和指导。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