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七条有效鼓励各类企业建立技术开发机构和采取各种措施,加强技术研究开发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企业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服务和生产新产品自行发布信息、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征集其所需的科技成果,或者征寻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者。鼓励科研机构进入企业,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或者通过联营投资、参股、控股、合作等方式与企业联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