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六条有效鼓励企业承接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对承接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企业,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或者技术入股出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可以由企业牵头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