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协议定价、第三方评估定价、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通过协议定价或第三方评估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授予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或者个人对该成果的处置权,并协商确定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最低可成交价格。科技成果的完成团队或者完成人可以在最低可成交价格的基础上,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投资价格。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