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实施转化。作价投资的,应当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无形资产投资退出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