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有效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制度,制定转化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步骤、权利义务、分配方案、组织保障、异议处理等事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职工意见,经公示后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