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专业化队伍建设,可以设立、确定专门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专业服务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