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工影响天气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和作业点未经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确定,或者擅自变更作业站和作业点未重新申报确定的;(二)作业单位未在批准的空域和时限内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三)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