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工影响天气条例第三十条有效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的;(二)对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擅离职守,发生安全事故的;(四)不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行为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