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工影响天气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下列行为:(一)将人工影响天气装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二)将人工影响天气装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三)使用未经年检、年检不合格或者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装备和超过有效期的炮弹、火箭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