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对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炮、火箭发射装置,作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并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年检,年检合格的,方可使用。

高炮、火箭发射装置年检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检修,经检修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应当予以报废。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