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具体问题的询问,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研究,报主任会议决定后予以答复。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