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在批准后的30日内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常务委员会网站和黔东南日报等州内主要媒体上刊载。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同时公布新的修改文本。

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规规定废止的以外,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