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条已修改自治州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各专门委员会以及自治州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解释的要求。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