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由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法制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相关机关、组织和人员的意见,研究拟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解释草案经过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解释草案表决稿。

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解释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