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四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由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会议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