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四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采取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全体会议的形式进行。会议期间,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