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大江东集聚区实行统一规划管理。

大江东集聚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大江东集聚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萧山区有关规划相衔接。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和调整,由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提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和报请批准;涉及跨区域重大线性基础设施布局调整的,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应当先征求萧山区、杭州经济开发区和相关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