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禁止在公园和广场内焚烧杂物,排放烟尘、有毒有害气体;禁止向公园和广场内倾倒、抛洒废弃物或者排放污水、废水。公园和广场内各类设施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处理,做到达标排放。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