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禁止在公园和广场内建设、经营与公园和广场功能无关的会所、餐馆等商业设施。应当对已经出租、出借的相关设施,依法清理收回。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