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禁止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具有攻击、破坏、危害性的宠物进入公园和广场内,但盲人、肢体重残人士携带的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