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除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特种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进入公园或者广场内停车场(位)以外的区域。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