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市的国家机关、政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国家机关、政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提出立法建议项目时,应当同时提供立法依据,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法规拟规范的主要内容等说明。

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