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港口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港口行政管理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港口经营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造成后果的;(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6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