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废止

渔业港口、军事港口的建设和管理,以及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的港口的口岸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