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港口经营人未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义务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