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足额缴纳港口规费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补缴,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数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