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港口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足额缴纳港口规费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补缴,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数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6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