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港口条例/第五章 港口安全管理第三十八条已废止港口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口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港口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保障港口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依法对港口设施、设备及安全管理进行安全评价,并根据评价结论制定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