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省交通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