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港口条例/第四章 港口经营第三十七条已废止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省交通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