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港口条例/第四章 港口经营第三十六条已废止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不得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港区内有关行政管理机构办公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建设费用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