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不得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

港区内有关行政管理机构办公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建设费用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