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港口条例/第四章 港口经营第三十五条已废止港口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并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