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