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的,应当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