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三)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港口经营的具体条件和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由省交通部门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