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后,用地单位未按照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的,或者在临时占用湿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的,处以未恢复湿地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