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征收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的,处以非法占用或者改变用途湿地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