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湿地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湿地分布、保护范围、类型、生态功能和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土地利用状况等实际,明确湿地保护的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保护重点、保障措施和保护投入等内容。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旅游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