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职责的机构,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建设,以多种方式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传承、保护等各类专门人才。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