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四十三条有效代表性项目因客观环境改变无人传承、不再呈活态文化特性而自然消亡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调查核实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退出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