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实行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动态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专家、有代表性的社会人士定期对本级代表性项目保护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保护单位或者传承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规定义务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取消其保护单位或者传承人资格,并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重新认定。
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难以履行传承义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或者补充认定该项目的传承人,原传承人继续保留传承人资格。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