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四十一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下列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一)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构,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和传承场所,举办公益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活动,研究、收藏和传承代表性项目;(二)整理、翻译、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文献、典籍、资料等;(三)将其持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捐赠或者委托政府设立的公共文化机构收藏、保管、展出;(四)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