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四十条有效鼓励和支持保护单位和传承人参与学校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研究基地,设置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等专业人才。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