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保护单位和传承人参与学校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

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研究基地,设置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等专业人才。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