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三十九条有效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将本地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教育内容。学校可以采取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融入相关课程,或者与特色课程相结合、开设校本课程等方式,向学生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公共文化设施或者展室应当为学校开展教育活动提供服务和便利。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