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保护单位和传承人开展文化服务等活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与农村文化、社区文化、校园文化、企业文化、家庭文化建设相结合,丰富优秀公共文化产品服务与供给。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