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传承人档案,档案包括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经费使用、传承和传播展示等情况。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