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三十一条有效保护单位和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开展传授、展示技艺、文艺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二)依法向他人提供其掌握的知识、技艺以及有关原始资料文献、实物、场所等,并获得相应报酬;(三)申请获得项目保护经费或者传承人补助;(四)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及建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