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保护单位和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传授、展示技艺、文艺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依法向他人提供其掌握的知识、技艺以及有关原始资料文献、实物、场所等,并获得相应报酬;

(三)申请获得项目保护经费或者传承人补助;

(四)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