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通过提供场地、经费资助等方式支持保护单位和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可以采取助学、奖学或者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方式,资助传承人带徒授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